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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刘某甲聪,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某某;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0日凌晨0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聪与同案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丙系刘某丁父亲,均另案处理)、被害人刘某戊等人在普宁市南溪镇扬美刘村“元某某KTV”喝酒时,因刘某丙与刘某戊发生口角,后刘某丙伙同刘某丁对刘某戊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某甲聪刚开始劝阻被害人刘某戊打架,后因被刘某戊打到其头部而愤怒,遂伙同同案人刘某丁等人继续殴打被害人刘某戊,致被害人刘某戊受伤住院治疗。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刘某戊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某某、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己雄、张某某填、刘某庚、刘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聪的某某;5.鉴定书;6.现场相片及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聪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兵xxx

2019年4月15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1册、视频光盘1张。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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