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3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夏某某**镇***村,因故与其弟媳方某发生争执,刘某某用拳头将方某打伤。经鉴定:方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2016年5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归还方某欠款15000元;赔偿方某各项损失20000元,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刘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
2、夏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16日刘某某因殴打方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明方某方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4、刑事谅解书,证明双方于2016年5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归还方某欠款15000元;赔偿方某各项损失20000元,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5、被害人方某陈述:2016年5月15日下午三点多,我在**镇**小区看见刘某某骑着电动车过来,就问他欠俺家的钱能不能还点,他说不欠,我们就吵了起来,刘某某就骂我,我们就对骂,刘某某从电动车上下来就用右手朝我左脸和右脸搧了几巴掌骑上电动车就走了,我就追到刘某某家路口,就在那骂刘某某为啥不还钱,之后刘某某就从家里出来把我摔倒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朝我脸上捶打,当时嘴和鼻子都流血了。
6、被告人供述:2016年5月15日16时许,我在去**小区的路上碰到方某,她说我欠他钱,我说不欠,叫她拿出证据来,她就骂我。我们就骂了起来,后来被同村李某的媳妇拉开了。我回到家一会,就听到方某在村里骂我欠钱不还,我就从家里出来,我就开始骂方某,她就拿个铲子砸我腿上了,我就朝她脸上打了两巴掌,当时方某的鼻子就流血了,面部也伤了,后来被李某的妻子拉开了。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来源合法,刘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因方某向刘某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某用拳头将方某鼻部击打至轻伤二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故与其弟媳发生争执,将其弟媳击打至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系亲属间因经济纠纷引起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助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6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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