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55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2时许,在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小区地下车库内,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甲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杨某乙赶到后参与其中,与杨某甲一起和刘某某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刘某某打伤杨某乙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和解协议书、住院病案等;2.证人姚某某、冷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 孙贺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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