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屋,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114省道旁**废品店,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114省道旁**废品店,违法收购陈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流窜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高速龙塘路段偷盗的电缆线铜线约47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42.4元),从中谋利。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114省道旁**废品店,违法收购陈某某、黄某某等人流窜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高速龙塘路段偷盗的电缆线铜线约32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54.4元),从中谋利。

2020年3月5日,民警在该废品店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场起获其违法收购的铜线共552.8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86.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铜线等;2.书证:抓获经过、公司证明、电缆发票等;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物品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枫云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7张。

3. 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