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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001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清原满族自治县**局**所**,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路**号楼**单元**室。2018年因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职务违法被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顺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清原满族自治县**局**所**期间,于2015年12月8日,因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白草甸村村民邱某甲通过他人盗挖**学院实验林场位于清原县**乡**沟的红松苗,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安排相关人员对在场盗伐人员进行取证。在案件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局**所**高某某找其说情的邱某乙私下见面,后邱某乙带被告人刘某某找到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白草甸村村民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怀疑于某某替他人顶包的情况下,仍对于某某进行核实取证。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以清原满族自治县**局的名义聘请辽宁省实验林场工程师对被盗挖红松苗数量进行技术鉴定,得出被盗挖的活立木红松苗数量为946株。清原满族自治县**局**杨某某、**张某某先后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说情,让被告人刘某某给予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在对于某某涉嫌顶包的事实未做进一步侦查确认真实盗挖人的情况下,以清原满族自治县**局的名义委托清原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以于某某笔录为材料,对160株被盗挖的活立木红松苗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由此导致鉴定结果从人民币28,380.00元(30元/株)减少到人民币4,800.00元(30元/株)。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5月,在其转任清原满族自治县**局**所任职时未将该案件材料移交、也未立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案件交接单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甲、邱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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