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镇**村**号自家铁皮屋内,提供扑克牌给赌客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水获利。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5日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刘某某及参赌人员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锋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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