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5月至20l9年9月l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参赌人员多次在广昌县**刘某某出租屋内、**村、**村、**村等地的居民家中以扑克牌玩“幺幺”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经常多达二、三十人。刘某某和魏某某从中抽头渔利,除支付参赌人员餐饮费用外,刘某某个人分得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魏某某、李某某、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魏某某通话记录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聚集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友群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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