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南丰县********号,现住江西省广昌县****出租房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5月至20l9年9月l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参赌人员多次在广昌县**刘某某出租屋内、**村、**村、**村等地的居民家中以扑克牌玩“幺幺”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经常多达二、三十人。刘某某和魏某某从中抽头渔利,除支付参赌人员餐饮费用外,刘某某个人分得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魏某某、李某某、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魏某某通话记录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聚集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友群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