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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五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路。前科情况:2000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7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溜到民权县****附近,让他人将民权县****学生乔某某叫到其学校对面武大郎烧饼店旁边胡同里面,采取恐吓、殴打方式多次向被害人乔某某索要钱财,声称不从家拿钱就打被害人,乔某某被迫多次从家中拿钱给刘某某,共计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乔某某户籍信息;刘某某(2010)民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2011)民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乔某某、赵某某、张某宇、张某义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乔某某辨认刘某某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拍照若干副。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殴打、恐吓等方式多次被害人乔某某索要钱财,恃强凌弱、强拿硬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亮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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