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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阜南县**镇村民,因其对社会心存不满,为发泄心中私愤。自2018年至今,其多次在微信、微博、微信群、抖音等网络媒体上发布经过其拼接的附有文字的照片、文章等虚假信息,对阜南县部分领导干部进行辱骂、恐吓,网络浏览量达两万余次。其中标题为“村干部的保护伞”文章,浏览量达5966次;标题为“求救信:基层干部黑暗势力强大,以权栽赃陷害维权人”文章,浏览量达6215次。刘某某在网络媒体上发布的辱骂、恐吓信息,对阜南县部分领导干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阜南县政府造成负面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孟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个人情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云飞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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