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3时20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本田牌小型轿车,从**镇到**村,沿X037县道由南相北行驶至9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刘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52mg/1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彬
卜胜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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