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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乡**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市场**期**号**室。2012年12月1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3年4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4年8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蒋某某从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横源村竹园洲自然村往建阳城区方向行驶,在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横源村井水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2.9mg/100ml,民警遂将刘某某带至南平市建阳区崇雒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1.8mg/100ml。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检察官助理李繁明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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