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6号小型轿车(车主李某某),从岚县东阳涧村岚州油品加油站出发沿岚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岚县交警队附近路段时,因车内乘车人梁某某点火吸烟将自己所携带的汽油点燃,致车辆着火燃烧。2019年12月4日,山西省晋龙司法鉴定所出具晋龙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9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等;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慧萍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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