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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8********,大专文化,山东广维集团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7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新区一天门大街由西向东超过限速行驶到十字路口时,为避让其他车辆,将在路口东南侧路边修树木的维修工人邢某某及停放在路边上的电动二轮车碰撞,并造成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害人邢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体表损伤道路交通事故碰撞、摔跌可以形成。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泰安市鲁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放

检察官助理:戚娟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9813****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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