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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灰色**牌小型面包车,沿商丘市睢阳区**乡**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3.904mg/100m1,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和抽取血液检测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辉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查获和抽取血液录像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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