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香樟路往大鹏路方向行驶,途经香樟路与大鹏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刘某某当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3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送至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1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鸿艺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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