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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3时25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桂E****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钦北区新华路与金穗街交叉路口时被警方发现。经对抽取刘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鉴定,当时刘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80mg/100ml。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翔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997792****,保证人伍某某。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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