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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现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5时4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镇**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3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3日被侦查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晨光

刘晓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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