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居委**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2时39分,被告人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由郁某某**镇**路往**巷方向行驶,行驶至郁某某**镇**路路段时,与由莫△驾驶的粤WG****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95.50 mg/100ml。
经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莫△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图、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满林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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