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H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兆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华园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201mg/100ml,后经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46.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去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诉、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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