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641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农机社区**园**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辽B****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瓦房店市**交通岗时,被瓦房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l/100mg,被告人刘某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照片、驶证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助理检察员: 姚 烨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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