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开检刑检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59********,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五路至**路**路,将事先准备的法轮功宣传光盘悬挂在道路两侧的树枝上,经现场勘查,悬挂的光盘数量达24个。2018年5月25日,侦查人员在刘某某家中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刘某某拒不供述宣传品的来源及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轮功宣传材料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现场勘验、搜查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刘某某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东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件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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