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峰光西**排*座,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峰光西**排*座。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介绍卖淫,获利3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20日,刘某某介绍张某某在英德市**宾馆607房为嫖客罗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罗某某支付了200元给张某某。张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转了80元介绍费给刘某某;
2.2020年6月25日,刘某某介绍阳某某在英德市**宾馆306房为嫖客黄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黄某某支付了200元给阳某某。阳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转了80元介绍费给刘某某;
3.2020年6月26日,刘某某介绍阳某某在英德市**宾馆703房为嫖客陆某甲提供有偿性服务。陆某甲支付了200元给阳某某。事后阳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转了130元介绍费刘某某;
4.2020年6月26日,刘某某介绍吴某乙在英德市**宾馆511房为嫖客吴某甲提供有偿性服务。吴某甲支付了600元给吴某乙。事后吴某乙以微信转账方式转了200元介绍费给刘某某;
5.2020年7月22月,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介绍陆某乙在荚德市**宾馆410房为嫖客巫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巫某某支付了200元给陆某乙。事后陆某乙以微信转账方式转了80元介绍费给刘某某。
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等;
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九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检察官助理:唐嘉妮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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