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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并于次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5时28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攸县中心大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东风大酒店路口路段时,遇被害人贺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沿攸县中心大道由北往南驶来,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相撞,造成刘某某、贺某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贺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贺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共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某医药费共计8万元整,2020年1月5日,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能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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