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8********,汉族,初中毕业,出租车司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9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N*****号大众牌出租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厂门前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唐某某驾驶的**牌电动两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唐某某倒地后又被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豫N*****号东风日产小型汽车碾压,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