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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6月1日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10601791737068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山东省栖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栖霞市寺口镇刘家村6号及现住址栖霞市**镇**村**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5时1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FZC037鲁******轻型栏板货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招远市大秦家街道梧桐夼村村碑路口时,车辆前部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胡乃胡某某同相撞,致车损,胡乃胡某某同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胡乃胡某某同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乃胡某某同死因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

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122,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胡乃胡某某同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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