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村**区**号,现住址: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徐某区公安局2019年12月6日拟对其刑事拘留,因刘某某患有重大疾病,徐某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徐某区高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乡**村村西路段向右驶出公路时,与后方顺行骑乘电动自行车的陈某某发生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10月27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2020117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