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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污染环境罪)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楼**,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聘请挖掘机和工人,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的一个水塘采挖固体废物,并打包装袋。同年12月,刘某某雇用货车将固体废物运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107国道迳口治超点背后的原裕丰木厂空地内,让工人从包装袋中倒出固体废物,用拖拉机铲开进行露天晾晒,堆放的固体废物没有采取“三防”措施。2018年2月11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对原裕丰木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案发。固体废物堆放晾晒的地点(原裕丰木厂)位于清远市清新区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经鉴定,固体废物属于具有铜和镍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总重291.92吨,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779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辩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远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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