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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18日、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2日、10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日、11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废旧电瓶属于危险废物、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上海市**区**镇**路**号从事违法收购废旧铅酸电瓶活动,期间明知山东“老王”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多次销售共计800余吨废旧铅酸电瓶运往山东省五莲县**镇**村非法炼铅窝点用于冶炼还原铅,销售金额共计1000余万元。

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检验,山东五莲县**镇**村非法炼铅窝点中的废旧电瓶芯、飞灰、铅渣为危险废物,炼铅窝点院内院外土壤样品均已受到铅污染。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材料、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物损坏鉴定评估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危险废物,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凌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93693****)。

2.案卷材料及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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