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7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估及审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来宾市兴宾区城厢镇**村废弃鞭炮仓库内从事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及冶炼已拆解出的铅板,造成环境污染。2019年12月9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到该冶炼厂检查并查封了该冶炼厂。2020年4月15日至17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来宾市兴宾区城厢镇**村废弃鞭炮仓库内的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案现场涉危险固体废物转移处置。经称量,场内已炼制成型的铅锭共净重为:12. 08吨、废旧电池壳净重为:47.2吨、粉尘、块状废渣共净重为:24. 32吨、未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净重为:59. 76吨、已拆解出的铅板净重为:43. 06吨、铁粉净重为:15.1吨、黑色废铅渣净重为:14.1吨、暗红色粉状废料净重为:0.84吨。场内物料合计净重为:216.4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琼英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换押证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