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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单位:内蒙古**锆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7220********,单位地址达拉特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诉讼代表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副董事长,联系方式1864729****。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锆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捕前住天津市静海县**镇**工业园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达拉特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内蒙古**锆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内蒙古**锆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成立,注册地及厂区在达拉特旗**镇**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氧氯化锆、二氧化锆生产、销售。2011年9月18日取得鄂环试字【2011】20号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内蒙古**锆业有限公司1.8万吨/年氧氯化锆、2000吨/年氧化锆、1万吨氯化钡项目试生产的审查项目,要求该公司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但该公司一直未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且试生产期间因排放污水不达标、欠缴污水处理费,被污水处理单位鄂尔多斯市**水务公司多次反映至达拉特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申请停止接收该公司所排污水,相关环保部门也多次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水。同年6月27日,达拉特旗经济开发区再次将其进入**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阀门关闭。被告单位为了继续生产,于2014年6月19日开始在污水池和厂区内取水井之间修建暗渠,同年6月30日完工。暗渠建成之后,被告单位将含有钡、汞等重金属的生产污水通过暗渠排放至取水井,直至2014年7月16日,经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停产被告单位才停止生产。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告单位内蒙古**锆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同时负责污水处理车间的管理。刘某某受公司副总经理胡某某(另案处理)指使,雇佣江某某等人建设暗渠,之后继续生产,并将生产污水通过该暗渠排入地下取水井内。

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内蒙古**锆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渠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告单位生产车间、污水车间负责人,雇佣人员修建暗渠并通过暗渠将生产污水排入地下水井,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属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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