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执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捕前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依法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6日至至2019年3月12日)。本院于2018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孙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运来的1100余吨废酸倾倒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山东龙腾纸业有限公司院内西北角的两个铺有黑色塑料薄膜的土坑内。2018年9月2日,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水泵和水管,将土坑内221.4吨“氯化亚铁溶液”与含聚合氯化铝废水混合物,排放至该土坑东侧的渗坑渗入地下。经过监测,排放废水的PH值小于2,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刘某某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袁某某、肖某某等的证词;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及确认说明;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及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具有腐蚀性废酸,故意非法倾倒、排放,致使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于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铁馨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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