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现住瑞金市**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现住瑞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江某某在陵川县**旅馆208房间,使用白糖、水、香精、柠檬酸、明矾、蜂巢、蜂粉、死蜜蜂等制作“蜂蜜”进行销售。2020年5月18日,被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扣押包装袋45个、明矾2.214kg、红色水桶7只、蜂巢2.106kg、酱油0.562kg、香精0.682kg、死蜜蜂0.474kg、柠檬酸1.39kg、蜂粉0.322kg、“蜂蜜”41.4kg、加热棒1个。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刘某某、江某某制作的“蜂蜜”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刘某某、江某某持有的明矾粉末成分为硫酸铝铵(又名某某乙)。经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某、江某某制作销售的“蜂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包装袋、明矾等物证;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蜂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赵欣
检察官助理:田瑛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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