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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某盗窃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广昌县********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21日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4时30分左右,被害人叶某某回到其位于广昌县**镇**路**号的**店内时,发现店内装钱的电脑桌抽屉被人打开了。叶某某怀疑有人趁其不在进入店内盗窃,于是调取了店内监控(2020年3月13日开始使用)查看,发现在**店隔壁开设摩托车修理店的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店员工休息的间隙,分别在2020年3月30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12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19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4月22日、2020年4月22日、2020年4月23日、2020年4月25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5月5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7日趁店内无人,将挂在玻璃门上的挂锁拿下,偷摸进入**店内,通过毛巾、手等方式遮挡位于进门桌子的柜子上的摄像头,进而盗窃**店电脑桌抽屉内的少量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店被盗现场照片等书证;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2020年9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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