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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益阳市资阳区航运家属楼的租住屋内,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刘某丙取得联系,后刘某甲以公开其前妻刘某乙(刘某丙之妹)的淫秽视频相威胁,向刘某丙勒索7000元,刘某丙同意支付,并报警。2019年11月22日14时许,刘某甲将刘某丙约到益阳市赫山区桥南城市便捷酒店4022房间见面,见面过程中刘某甲威胁要与刘某丙发生性关系,刘某丙不同意,只同意支付7000元,刘某丙在微信转账7000元后,删除刘某甲手机上的4张照片和1段视频后离开现场,民警随即进入房间将刘某甲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还刘某丙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退回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检察官助理:姚剑青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监视居住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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