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桥**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释放并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20年2月26日对其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本市武昌区**桥**号,以保障经营为由向在此从事合法经营的“**水产”个体商户方某某定期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44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本市武昌区**桥**号,以保障经营为由向在此从事合法经营的“**冷鲜肉”个体商户付某某定期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77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本市武昌区**桥****中学**号门面,以保障经营为由向在此从事合法经营的“****肉食”个体商户陈某某定期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118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本市武昌区**桥**号,以保障经营为由向在此从事合法经营的“**土猪肉”个体商户易某某定期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92400元。
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华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收条及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蔡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陈某某、付某某、易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长期多次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 雪
检察官助理 刘子秋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证据材料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方某某、陈某某等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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