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岳某某**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十余年未工作,无经济来源。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检举揭发、公布被害人敖某某的个人隐私为要挟,逼迫被害人敖某某给其三十万元,后又改为十万元,被害人敖某某不同意。后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一再威胁下,被害人敖某某迫于无奈,于2020年5月19日和5月20日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栋**房自己家中两次通过微信分别转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QQ、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贷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欢宇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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