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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曾因赌博行为于2020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20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通过自己的**账户向赌博网站指定账户转出共计111230元。为了挽回损失,2020年7月3日开始,刘某某多次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及前往**银行**支行,要求银行冻结对方账户,并返还自己转出的金额。2020年9月10日,刘某某再次致电**银行客服中心,要求银行必须于当日内把其损失的111230元退回,否则将于11日持刀前往**银行网点杀人,并称已购刀具。后**银行**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9月10日23时许,在新桥街道**社区**路****公寓楼下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记录;5.视听资料:**银行客服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宏勇  

                                              陈茜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6.涉案财物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上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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