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61971********,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镇**街**巷**号,现住址:德庆县**公园**楼**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20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明雄,广东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有不当男女关系。2019年11月5日13时许,李某某去到德庆县**街道**大道**公园**楼**房向被告人刘某某的儿子道歉,李某某被刘某某殴打后被迫写下一张10万元的补偿协议,并于当日给了2万元现金给被告人刘某某。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回2万元给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5)伤情鉴定;(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7)视听资料;(8)物证:凳子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在德庆县**公园**楼**房;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2卷、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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