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1日下午14时许,张某某(已判决)得知其妻与被害人周某某幽会两日,以教训周为由,要被告人刘某甲帮其纠集刘某某(已判决)和徐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驾驶三台汽车赶至岳阳县**镇**村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将周从家中带出。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驾车至本市**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一废弃房子的地坪里令其跪下,对周扇耳光、拳打脚踢。张某某问其怎么解决,被害人周某某称愿意出3万元,张要其出5万元,周被迫答应。随后被害人周某某打电话要其朋友、姐姐先后转账7000元至张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本市岳阳楼区洛王新鸿环宾馆205房,逼迫其写下一张50000元欠条,并安排徐某某、刘某某等四人看守。次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周某某乘看管人员熟睡之机逃出宾馆报警。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通话详单、短信记录、行政处罚文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同案犯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司鉴【2014】法临检字第2778号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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