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单元**室,现住晋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持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8年12月1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因为其“**”刷单平台的账号被封,致使其账号内的押金无法取出,刘某某听说他的账号被封是因为上线李某某的举报,也因为之前与李某某有矛盾,便怀疑是李某某的举报使其账号被封,便想让李某某将其账号解封,2020年8月2日晚,刘某某和其朋友杨某某、秦某某、贺某某等三人在**小区找到李某某,刘某某问李某某账号被封的事情,李某某说不知道,刘某某便将李某某叫上汽车,将李某某拉至**附近的一条马路上,下车后刘某某使用钢管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致使李某某受伤,其三位朋友没有动手且对刘某某进行劝阻,李某某承认是其举报并联系客服解封刘某某账号,但没有解封成功,心里害怕便主动提出给刘某某13000元赔偿其损失,因为李某某账号里只有6000元,便向朋友张某某借款7000元,因刘某某的微信受限,李某某先将13000元微信转给秦某某,秦某某随后将13000元微信转给刘某某,后将李某某送回。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体表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棍二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3.证人秦某某等4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海波

检察官助理:续念念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