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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3********,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乡**街**排**号**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初,因本村股份制企业搅拌站亏损严重,**村委会主任王某某(刑拘在逃)召开村“两委”会,提议成立**村商砼组,并由村商砼组向太原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承建方收取每立方15元的混凝土“管理费”以弥补该损失。经王某某安排、商砼组长刘某某、范某某、武某某等人以开协调会方式,以服务管理的名义,要求**项目承建方签订“服务管理承诺”。后由刘某某等**村部分村干部、村民,多次采用封堵工地、言语威胁的方式,强拿硬要,并由被告人刘某某以现金方式收取四家承建方混凝土“管理费”,共计80.019万元。

其中:

1、2014年初,住宅楼11#、15#承建方山西*建宁某某进入**项目工地之初期,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施工工地找到宁某某,以不交管理费就不能开工等言语威胁,索要15元每立方的混凝土管理费,因为惧怕停工产生损失,宁某某遂被迫分3次,每次5万元,向刘某某交纳了15万元的混凝土管理费,开具了商砼组收据。2017年4月6日晚,因宁某某未及时交纳剩余混凝土管理费,**村主任王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安排村保安封堵了工地进出大门,第二日,宁某某到**村委会,被迫同意了一万立方一结的方式交纳剩余混凝土管理费,因晋源分局开始侦办该案件,并未交纳该剩余费用。

2、2014年初,住宅楼2#、3#、4#楼承建方中铁**局进入**项目工地初期,**村村主任王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多次封堵该工地,并由被告人刘某某出面言语威胁,向中铁**局李某某强行索要15元每立方的混凝土管理费,因无法正常支出该费用,三方协议通过由中铁**局多支付给**搅拌站每方15元的费用,再由**搅拌站支付给刘某某的方式,共计由刘某某收取33.069万元的费用,其中27.769万元开具了商砼组的发票,并交回了商砼组,另有5.2万元刘某某据为己有。

3、2014年4月初,住宅5#楼、12#楼承建方山西*建范某某施工队进入**项目工地之初,被告人刘某某以不交管理费就不能开工等言语威胁,并多次安排工程机械车堵工地,范某某被迫分4次,每次5万元,向刘某某交纳了共计20万元的混凝土管理费,并部分开具了商砼组的收据。

4、2015年初,商业9#楼承建方山西*建邢某某施工队进入**项目工地初期,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以不交管理费就不能开工等言语威胁,并多次到施工工地找到邢某某索要15元每立方的混凝土管理费,因为惧怕停工产生损失,邢某某被迫向刘某某交纳11.85万元的管理费,并开具了商砼组的收据。

被告人刘某某共计收取四家承建方80.019万元混凝土管理费,交回商砼组74.8190万元,该钱已按股份平均分配的方式分发给了*甲村自主筹建的搅拌站的股东们,5.2万元刘某某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栾晶

2018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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