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财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院**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与被害人韩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于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驾驶铲车到本市门头沟区**镇**村村西,将韩某某在此处承建的该村污水处理站石围墙及铁围栏故意损坏。经评估,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838元。

同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刘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谅解书、证明、受损情况统计、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贾欣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院**号其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