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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白水镇致祥村西正街41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泸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村“***”坐落处以环绕剥皮、断根、焚烧、砍伐等方式,把生长在其开荒出来的田里的部分桤木(水冬瓜树)35株、云南松2株、棠梨树1株等林木共计38株毁坏。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故意毁坏的林木价格为6924元(陆仟玖佰贰拾肆元整)。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关于泸西县**镇**村委**村小组(黑凹子)坐落涉林案件林木现场调查结论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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