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镇***委**组,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小区**栋**单元**号,职业: 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9时30分许, 被告人刘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大街**号**寺用木棍将四尊佛像和两个香炉砸坏。经鉴定,被损佛像的损失价格为27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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