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住文安县**镇**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
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住文安县**镇**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刘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住文安县**镇**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因婚姻家庭矛盾对其前妻蔡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3月26日0时许伙同刘某乙、刘某丙窜至永清县三圣口乡赵场一村,三人手持斧头,头戴头套窜至蔡某某家门口,刘某甲持斧头对蔡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大众宝来轿车前风挡玻璃、发动机盖、大顶、天窗、右后视镜、左前大灯、左后门、左后侧尾、后挡风玻璃、左后尾灯、左后门玻璃、左A柱等部位进行砍砸。经鉴定,被砸大众宝来轿车直接损失价值19483元。2020年4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再次伙同刘某乙、刘某丙窜至永清县三圣口乡赵场一村,三人手持斧头,头戴头套再次窜至蔡某某家门前,刘某甲、刘某乙持斧头对蔡某某家门口停放的长安奔奔轿车前风挡玻璃、发动机盖、左侧前门以及宝来轿车左前门玻璃等部位进行砍砸。经鉴定,此次被砸长安奔奔轿车、宝来轿车损失价值共计1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
2、被害人陈述:蔡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张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书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案件说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
5、鉴定意见:永清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共同毁坏他人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贺随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永清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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