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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小学,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马某某之间存在矛盾。2019年12月31日0时至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郯城县高峰头镇月亮城小区南门,将浸有汽油的棉布点燃扔在马某某红色凯迪拉克轿车下,致使车辆被烧毁。经鉴定,被损车辆价值167863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郯城镇北关四街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孙某某、候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价格评估报告等。

本院认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乔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现场监控视频光盘7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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