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认罪认罚(简易)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喝醉酒之后喊其侄女刘某乙去接其醉酒的兄弟刘某丙,但是因为刘某乙要上网课,不肯去接刘某丙,随后刘某甲就和刘某乙、刘某丁发生争吵,因刘某乙和刘某丁要继续学习,受不了刘某甲的吵闹,就打电话给其舅舅李某甲,来送他们去彝良发界安置点,当晚23时许,李某甲叫被害人钟某某开着车一起到刘某乙家,将车子停放在刘某乙家门口,李某甲就前去刘某甲家,喊刘某甲以后喝酒醉了不用乱骂刘某乙和刘某丁,到刘某甲家与刘某甲交流时就发生语言冲突,刘某丁和钟某某去喊李某甲走了,刘某甲就提着电锯追李某甲等人,没有追着人,刘某甲就将钟某某停放在刘某乙家门口的北京现代轿车(云C7****)用漆刀和斧头砸坏,经彝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车辆部位价值828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漆刀1把、斧头1把;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谅解书等;3、证人李某乙、刘某丁等人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李章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彝良县**镇**村**组**号其家中。电话:1787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见随案移送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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