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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本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其妻孙某某与苏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于2019年5月份找苏某某未果。2019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刘某某在高碑店市**大街**印刷厂门口见到苏某某经常驾驶的路虎牌SUV汽车(当时系刘某甲驾驶,车主系张某某)。刘某某误以为当时是苏某某驾驶,遂驾驶其本田轿车,故意连续撞击该车两次,造成该车损坏,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路虎车受损价值为1926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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