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公司财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9 月6 日早上,受害人霍某某开车带着与被告人刘某某有债务纠纷的王某某,在**公路**公里处找到被告人刘**,王某某与刘某某因债务产生纠纷并报警,在警察协调告知双方去法院处理。霍某某又带着王某某在阿克苏市**小区内找到刘某某,霍某某将车停在刘某某的车前,王某某继续下车与刘某某理论,霍某某在车上等待,被告人刘某某见自己车被堵住,于是开着自己驾驶的黑色东风本田X-RV 越野车(车牌号:新N0****),撞向霍某某所驾驶的白色荣威W5 越野车(车牌号:新N9****)两下,造成霍某某车辆左侧前车门及左侧后车门等部位受损,后经阿克苏市物价局鉴定,霍某某车辆受损:641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车碰撞受害人霍某某车辆,造成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869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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