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住彭水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彭水县龙溪镇灯光村委会至杨家溪的村道路上(小地名上穿洞垭口),两人因刘某某承包施工的村道路堡坎工程损毁张某某种植的树木,发生口角摩擦,刘某某遂驾驶自己的皮卡车冲撞张某某的东风日产越野车,后刘某某又用石头砸张某某越野车的挡风玻璃,致使张某某的车受损。经彭水县发改委认定,张某某车辆损失为13432元。

2020年9月7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次日在家等待,后第二日,民警在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同年9月26日,张某某给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口页、前科材料、车辆维修票据、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谅解书、调解协议;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鸿

检察官助理:罗堪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